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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发还、改判案件听证会的暂行规定》(简称《听证规定》),这是基层法院在审理发还、改判案件工作方面抓公正、求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该院领导班子敢于实践,大胆创新,在紧紧抓住案件质量关的同时,以听证评查案件制度为切入点,努力遏止错案发生,在我市基层法院实施内部监督工作机制方面探索了一条新路。 该规定要求对违反审判程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发还重审、改判案件进行听证评查,对被确定存在问题或错误的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人员要予以追究。其基本做法是: 一、凡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还重审、改判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生效案件,由审监庭另组合议庭审查,对经审查认为违反审判程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审判监督庭向院长提请听证。 二、被提请听证的案件,经院长决定后,实行听证合议制。听证人员由院审委会委员、纪检组长、庭长组成,必要时可吸取有一定审判经验的审判员参加。 三、被听证的案件,严格按程序进行:由审判监督庭介绍案由,宣读中级人民法院发还、改判意见;原一审案件承办人或主审法官介绍办案经过和对案件事实的基本认识,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对二审发还意见或改判结果的看法和申辩理由;听证人员当庭询问;当事人最后陈述;听证完毕,听证人员对案件各抒己见,进行评查,确定案件是否存在问题和错误。 四、对案件被确定存在问题或错案的承办人或合议庭人员,由院错案追究领导小组根据错案追究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同时,该规定还对听证案件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将一审案件一般认识上的差别导致发还重审的,二审当事人提供新证据导致发还、改判的不作为听证案件之列。另外,该规定对听证的放弃和听证的延期等内容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为切实落实这项措施,该院制定了相应配套的《山海关区法院审、执工作奖惩细则》,本着奖优罚劣的原则,对发还、改判、“两错”、非法超审限案件及调解率、上诉率、发还率、改判率没有达到指定要求的,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 市人大常委会政法工委 李 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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